《鼎世行政法律观察》2026年1月刊



卷首语:
申请公开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不公开为常态,以公开为例外。对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另外,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然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处理后,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目 录
鼎世行政法律观察
2026年1月要闻
一、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二、《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四、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
五、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
六、相关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七、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三批)
八、新规全文:《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九、最高法举行2025年司法审判数据会商 张军强调
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全文及官方解读| 2026.3.20施行
十一、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草案)》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十三、全国高院院长会划重点!今年法院工作这么干
十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湖南高院发布5起涉及行政关停、土地征收补偿……典型案例!
十五、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十六、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十七、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一期
2026年1月要闻
一、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商事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商事调解活动,有效解决商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商事调解适用范围。规定当事人之间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领域产生的商事争议适用商事调解,同时明确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依法应当以其他方式解决的争议不适用商事调解。
二是明确商事调解工作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全国商事调解工作,统筹规划商事调解行业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
三是明确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及管理运行要求。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业务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其章程、商事调解员名册、调解规则等信息。
四是明确商事调解活动基本规则。规定商事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合法、诚信、保密的原则;商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履行保密义务和披露义务;当事人可以依法就商事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五是明确促进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保障措施。规定国家培育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支持商事调解组织开展涉外商事调解活动,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加强国际商事调解人才培养。
《商事调解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7号
《商事调解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2月31日
二、《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省政府令第238号
《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25年12月3日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予波
2025年12月2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202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本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依法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四、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7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殡葬管理要求。强调殡葬事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坚持公益惠民、文明节俭、绿色生态,完善殡葬服务,深化殡葬移风易俗;稳妥推进殡葬改革。
二是明确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规定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殡葬服务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动态调整;明确建立与群众基本殡葬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殡葬事业投入机制。
三是加强收费管理。对殡葬服务实行清单化管理,禁止在清单之外设立项目、收取费用;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管理,遏制过高收费;细化殡葬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情形。
四是加强全链条监管。加强执法协作配合,规范“逝、殡、葬、祭”各环节服务管理。
五是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推行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安葬方式,鼓励生态安葬,推行节地安葬。
《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4号
《殡葬管理条例》已经2025年11月14日国务院第7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2月12日
五、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
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研究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有关工作,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实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是扩大有效需求、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要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配合联动,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消费、扩投资。围绕促进居民消费,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围绕支持民间投资,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设立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要采取更多便利化措施,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要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加强全链条管理,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会议指出,推行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好支撑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要着力解决未落户常住人口急难愁盼问题,完善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强化就业服务,完善兜底性公共服务,让他们更好融入城市。要科学有序、因地制宜推进各项举措,构建适应公共服务随人走的政策支撑和要素保障体系,按照常住人口布局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不断完善有利于流动人口连续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政策。
会议指出,修订自然保护区条例,做好与国家公园法等法律法规的协调衔接,将为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特性和内在规律,对自然保护区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的机制,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六、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规章第121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将自202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问《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实现机构改革“五线合一”、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一是落实上位法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办法》需全面落实上位法规定,并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细化,确保法规体系衔接统一。
二是回应实践需求。原规章施行5年来,市场监管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例如,电子商务领域投诉总量大、增速快,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需进一步完善管辖权;随着国内超大规模市场扩容,投诉举报数量攀升,需优化处理流程、提升处理效能,并推进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源头减量。
三是保护各方权益。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近年来,一些人滥用投诉举报制度滋扰经营主体,损害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有必要更好统筹消费者依法维权和经营者依法经营,促进消费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2.您能为我们介绍一下《办法》的修订过程吗?
答: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影响面广、关注度高,市场监管总局在《办法》修订中坚持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坚持依法立法,在上位法框架内细化,与其他规章做好衔接;坚持开门立法,多次征求各方意见,注重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满足基层急需急用。
具体而言,2025年以来,我们组织召开部分省市座谈会、专家研讨会、立法调研会等,赴地方专题调研,多次听取专家、消费者组织、经营者、基层干部等各方意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8月6日至9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综合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后,2025年12月22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于近日公布。
3.针对投诉的管辖规定,《办法》有哪些优化调整?
答:管辖权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是提出和处理投诉的第一步,关系资源配置和责任落实。现行的投诉管辖规定与民事诉讼规则基本保持一致,且已运行多年。本次修订未大幅调整,而是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予以回应,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了平台内经营者(网店、直播间)的投诉管辖权。
原规章第十二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消费投诉多发高发,已占据所有投诉的一半以上,是消费维权的重点难点。据了解,部分网店身份信息不真实、平台身份核验和协助解决争议不到位、平台和网店所在地存在管辖争议、“实际经营地”也难以确定,导致纠纷难追溯、责任难落实,亟待完善。对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在平台公示的地址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未在平台依法公示地址或者通过平台公示的地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以“公示的地址”代替“实际经营地”,有助于统一标准、定分止争,为消费者维权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管辖提供更加明确清晰的指引;如未公示或者公示地址不实,则由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如果平台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民事责任;未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核验、登记及定期更新义务的,还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4.《办法》对提交投诉材料有新规定,请问是如何考量的?
答:投诉材料是投诉处理的载体,需要兼顾便民服务和行政效能。处理投诉需组织双方调解,明确双方真实身份、消费关系、争议事实是必要前提,以确保投诉处理有的放矢、有据可查。因此,202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投诉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明确的事实依据。《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作了相应的修改和细化。
《办法》第十条作了四处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投诉人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是将“真实身份信息”细化为“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强调上述信息必须是真实的,不能虚构、冒用等。三是将投诉人提供“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修改为“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落实投诉人的初步举证责任,便于快速厘清事实,提升后续调解效率。四是增设第三款,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办法》第十六条据此作了配套修改,增加规定提供虚假投诉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拒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不予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全国12315平台多年前已实现用户实名认证功能,消费者可以便捷地在平台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通过热线、来信等方式投诉的,一般也只需登记真实完整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但是,对于身份信息不全、不实、使用他人手机或者地址、异常索赔等存疑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核验投诉人身份证明材料,并严格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5.我们都知道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前提是生活消费,请问《办法》对判断生活消费是如何作出界定的?
答:生活消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也是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前提。原规章第十五条已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不予受理,但尚未列举具体考虑因素。实践中,经营主体和基层普遍呼吁对此条款进行细化。《办法》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各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经验,本次修订新增了第十七条,探索规定了具体判断情形:
一是消费行为特征,即购买商品的数量、次数、频率等与商品保质期或者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明显不符。二是投诉行为特征,即同一投诉人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大量投诉,或者不同投诉人恶意串通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类商品服务、同一类问题短期内集中投诉。三是消费争议的真实性,即不能证明存在已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身合法权益已实际受到侵害等真实消费关系或者消费者权益争议。四是投诉人身份的真实性,即多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投诉,如投诉人姓名和手机号码无法匹配,有冒用嫌疑。五是兜底条款,以免封闭列举、挂一漏万。此外,现实情况千差万别,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判断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办法》第十七条仅对最常见、最典型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适用时还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考虑。本条款不会提高普通消费者的维权门槛,不会排除当事人合法的救济权利,也不会一刀切将特定群体拒之门外,而是为了把行政资源更好用在为普通消费者解决问题上。对生活消费之外的民商事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解决。
6.近年来,恶意索赔乱象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映,请问《办法》在防止滥用投诉举报制度方面作了哪些探索?
答: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畅通和规范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和支持公众依法开展社会监督,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全国12315平台上线以来,已处理投诉举报1.2亿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滥用投诉举报制度的索赔情形不断增多,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映。一小部分人以“打假”之名行“碰瓷”之实,刻意追求“小错大赔”“小过重罚”,破坏营商环境,扰乱市场秩序,很多中小商家不堪其扰甚至被迫关门停业;以“监督”之名行“胁迫”之实,穷尽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法定程序,向经营者施压私了,有人一年举报2000多次,但是均不构成案件,极大挤占普通消费者维权资源;还有的甚至以夹带、掉包、造假等违法方式对经营者敲诈勒索或者骗取赔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很多人支持进一步予以规制。本次修订统筹保护各方权益,作出三方面修改:
一是树立基本原则。第七条第二款明确,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滥用投诉举报权利、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监督管理秩序。各方都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在法治轨道内开展活动,各方合法权益均应得到依法保护。二是完善投诉受理范围。正如前面所介绍的,第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投诉材料、冒用他人名义投诉、拒不配合核验真实身份的不予受理,避免虚假、恶意投诉;第十七条则新增了对生活消费需要的判定考虑因素,为实践中判定受理范围提供参照。三是打击违法索赔。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投诉举报人涉嫌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同时,在第二十三条明确对此类情形终止调解,以避免程序空转虚耗。
7.向行政部门投诉是消费维权的重要渠道,请问《办法》在强化权益保护、完善行政调解上有哪些新规定?
答:市场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努力提高行政调解质效。增强消费者获得感是《办法》修订的重点,主要从六个方面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是新增回访问效机制。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抽查、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投诉处理情况的评估,提高投诉处理效能。二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第七条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畅通、规范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第八条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通过全国12315平台、12315热线电话或者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邮寄地址、受理窗口等渠道进行,细化了原规章“互联网、电话”的表述,增强指引性。三是增加对消费者的告知内容。第十五条规定对投诉不予受理的,还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终止调解、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便于消费者及时救济。四是规范委托调解。第十九条新增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需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五是完善鉴定检测。第二十二条新增规定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以破解维权堵点,避免技术机构拒绝个人送检或者双方互不信任下陷入僵局。六是优化终止调解情形。第二十三条将调解期限从四十五个工作日修改为六十个自然日,方便当事人计算;新增当事人主体资格灭失等情形。
8.我们注意到,随着国内超大规模市场持续扩容发展,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公布的接收举报数量也在持续增长,请问本次修订对提高举报处理效能有哪些创新?
答:群众举报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主渠道,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的重要来源,对于支撑监管执法至关重要。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伴随着庞大的举报量,怎样提高举报处理效能、挖掘举报线索价值,《办法》作出以下修订:
一是完善举报形式要件。第二十八条新增规定举报人除了提供涉嫌违法的具体线索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以强化举报的真实性、有效性,减少无效劳动,提高“命中率”。二是创新举报处理机制。第三十五条新增规定同一举报人就同一涉嫌违法事实重复举报同一被举报人的,不再另行处理;以补充新的事实为由再次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并从收到最后一次举报之日起重新计算处理期限。三是强化广告的同案管辖。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删除了广告举报的移送。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首先应当对广告是否违法进行核查;构成违法的,应当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同案管辖,管辖异地主体确有困难的才可转入案件移送程序,而非在收到举报时转入举报移送程序。四是优化对举报人的告知。第三十四条新增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对其中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还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以避免举报无门。此外,考虑到立案为过程性决定,且不同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删除了告知是否立案的统一规定。五是新增统一办理。第四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统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处理投诉举报,实现全国投诉举报信息一体化。对于各种渠道接收的举报线索,在大数据和AI时代更加有必要统一数据标准、全量归集分析,才能真正发挥举报的“晴雨表”“指南针”价值。
9.除了通过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外,请问《办法》对健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有哪些新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这就要求我们构建企业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相结合的共治体系,推动从个案解决向共性治理转变,从事后处置向源头预防转变,特别是引导企业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把消费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预防在自觉合规中。
一是新增源头化解。第六条规定鼓励和引导经营者建设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先行赔付、在线消费争议解决等制度,及时预防和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鼓励和引导消费者通过上述机制和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我们将继续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扩大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的覆盖面、提升可及性。二是强化源头治理。第三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投诉举报信息的统计分析应用,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公布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实践中,全国12315消费投诉公示平台已上线运行两年,截至2025年12月底已公示投诉信息2624.5万条。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提高消费投诉公示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公示的知晓度和有效性。
七、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第三批)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以来,各地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肃纠治执法乱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施策和效能提升,推动执法工作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从“事后纠偏”向“事前预防”延伸,以一系列有力度、有温度、有创新的实践举措,破解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经营主体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各地互学互鉴、共同提升,现将第三批8个为民办实事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涵盖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云南、宁夏等省(自治区),涉及执法模式创新、审批服务优化、权益保障强化等多个维度,集中展现了各地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中“问需于企、精准施策”的生动实践。
一是创新执法监管机制,提升执法综合效能。各地立足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治理实际,打破传统执法思维定式,积极推出一批高效协同的执法新形式。案例1,黑龙江黑河嫩江市推行“送检入企”主动服务模式,将农机年检从“企业送检”变为“上门施检”,有效保障农时、降低企业成本。案例2,吉林辽源市采取疏堵结合策略,兼顾柔性执法与源头治理,系统破解大货车停车难题,实现秩序维护与企业纾困的有机统一。
二是优化指导服务供给,破解企业发展困境。各地主动靠前,整合资源,为企业提供精准化、组团式指导服务,助力破解技术、安全、审批等实际困难。案例3,山东临沂郯城县组织监管部门、第三方专家等多方协同入企,为企业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提供“一揽子”技术指导和方案支持。案例4,宁夏银川永宁县聚焦消防审批时限长问题,通过压缩流程、提供定制化服务、建立回访机制,实现审批提速与安全监管的双赢。
三是协同精准施策,护航企业发展秩序。各地坚持靶向发力、协同共治,破解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环境等问题,筑牢公平有序发展根基。案例5,河南濮阳市跨部门协同攻坚、优化施工方案、全程跟踪督办,推动项目保质提速完工,实现了工程建设、企业发展、群众便利的政企民三方共赢。案例6,云南临沧凤庆县精准区分正常维权与恶意索赔,通过培训指导、线索甄别、联动处置等方式,有效治理恶意索赔乱象,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
四是聚焦群众身边事,探索执法服务新模式。各地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牵引,主动转变执法理念、优化服务机制,推动执法监管更贴近民生、更贴合实情。案例7,福建泉州永春县聚焦降低园区企业反映的迎检负担,统筹推行“赶集日”联合检查机制,整合检查事项、统一标准流程,变“多次分散查”为“一次集中查”,企业满意度显著提升。案例8,江西赣州龙南市针对自产自销菜农摊位被占用问题,通过资格核验、随机分配、全程监督,保障摊位分配公平透明,实现了执法管理与民生需求的平衡。
此次发布的案例生动表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过程,就是不断贴近企业需求、优化政府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过程。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指导各地以典型案例为引领,进一步推动执法理念革新、方式创新和制度完善,将专项行动中的有效做法转化为长效制度机制,持续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八、新规全文:《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2月1日起实施)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九、最高法举行2025年司法审判数据会商 张军强调
持续把审判工作做优做实
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年度‘会诊’,既要盘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更要总结全国法院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围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新一年的努力方向。”1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2025年司法审判数据展开分析研判会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2025年司法审判数据展开分析研判会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主持。
2025年,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做实定分更重止争,巩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充分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
从审判工作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化解大量纠纷,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发挥“总对总”“3+N”、司法建议等机制作用,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小企业协会等“总对总”合作单位自行调解案件量持续增加,已达到法院委托案件量的2倍。一审收案数同比上升,二审、申请再审案件数明显下降,被改判率、被发回率也均下降,说明审判质量延续向好势头。刑事领域,危险驾驶、盗窃、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强奸、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案件数量居前十,收案量同比均减少;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增加,扰乱市场秩序等经济犯罪案件量小幅增加,社会治安形势总体持续向好。民商事领域,离婚、同居、继承等婚姻家庭纠纷数量同比减少;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纠纷数量大幅增加,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行政领域,涉及行政复议案件量增幅较大,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更加彰显。最高法各业务部门扎实开展巡回审判,巡回审判案件数量、人次均明显增加。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减少。
从审判质效看。“一张网”试点以来,促进审判执行提质增效作用已经初步显现。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16项指标全部达到合理区间。“案-件比”同比下降,上诉率、申请再审率、“案-访比”等指标均持续下降,相当于减少了衍生案件222万件。民事调解撤诉率上升7.32个百分点、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下降2.73个百分点,立审执衔接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改判-发回重审比”持续下降,上级法院积极履职担当,“程序空转”得到有效治理。执行完毕率、执行到位率保持高位运行。规范立案和调解工作后,人民群众立案满意率明显上升,最高法针对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
“个别案件依然存在裁判基础不牢、释法说理不透、程序缺陷瑕疵等问题,对下监督指导仍需加强”“我们将跟进了解司法建议落实情况,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论证,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我们条线有几项指标虽然在合理区间,但有小幅波动,需要进一步分析研究,把问题解决在早在小”“我们调研发现,这方面的案件数量增加是因为有关部门加大了治理力度,是好事”“除了严格公正办理案件,还要主动与有关部委沟通,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每一起案件都要努力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有信必复’虽然难,但是‘头拱地’也要把这项民心工程做深做实”“这方面的案件量减少了,就要把腾出来的精力放在对下监督指导上”“毒品案件数量整体减少但涉及新型毒品的增加,八号司法建议要持续抓落实”“岁末年初,要妥善处理供用水电气热纠纷,充分保障民生”“‘后端’发现类型化问题,就要有意识地促进规范‘前端’治理”……
会商会上,最高法院领导和各庭室局负责同志以数据为抓手,结合部门和条线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针对数据反映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首先归功于党中央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各方面的大力支持,是全体干警团结拼搏、努力干出来的。”张军指出,成绩属于过去,以问题为导向才能不断巩固深化,持续把审判工作做优做实,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要对照数据会商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检视整改,抓好自身审判执行工作。要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下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监督指导,从前端提高审判质效。要积极主动与有关方面沟通,共同破解影响审判质效的瓶颈性问题,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实质化解。要进一步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统筹案件审理、监督指导、调查研究、法治宣传,做实“一巡多效”,把党中央关于巡回法庭的改革部署落深落实。
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邓修明,副院长陶凯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最高法纪检监察组组长、最高法党组成员张荣顺,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茅仲华、沈亮、李勇、王中明,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王淑梅,最高法有关部门、各巡回法庭负责同志参加会商。
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全文及官方解读| 2026.3.20施行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十一、国务院: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草案)》
新华社北京 1月16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1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提振消费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并研究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等促消费举措,部署做好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行动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工作,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草案)》。
会议指出,去年开展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持续用力抓好政策落实,取得积极成效。要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充分释放各项政策集成效应,推动惠民生和促消费紧密结合,有效增强居民消费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支持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竞相涌现,增加优质服务供给,解决好信用、标准、安全管理等问题,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要完善促消费长效机制,制定和实施好扩大消费“十五五”规划、城乡居民增收计划,加快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促进消费能力和消费意愿持续提升、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联动升级,加快建设强大国内市场。
会议指出,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企业合法权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必须高度重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要加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紧盯重点地区加强督促指导,压实地方责任,统筹安排、尽快下达用于支持清欠的专项债券额度,更大发挥金融政策作用,健全清欠长效机制,加快清理存量、坚决遏制增量。要扎扎实实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继续组织实施好治理欠薪专项行动,严格落实欠薪单位责任,综合运用监测预警、督查考核、信用惩戒等措施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对困难农民工的临时救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决定,对《城市绿化条例》等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会议指出,要与时俱进推动行政法规立改废释,稳妥做好新旧法规衔接过渡,完善配套机制和办法,增强政府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不断提高行政法规质量。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5年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2025年,人民法院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司法审判工作,持续加强和优化审判管理,全面充分履行审判职能,努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为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提供司法保障,为“十五五”规划开局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十三、全国高院院长会划重点!今年法院工作这么干
1月19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5年法院工作,部署2026年工作任务,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
十四、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湖南高院发布5起涉及行政关停、土地征收补偿……典型案例!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战略部署。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事关法治建设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方向性问题,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2025年,湖南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作为,担当履职,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审判智慧,深入抓好护安全、促发展、优生态、惠民生、助治理“五项重点工作”,高质效化解了一批全省重要领域的行政争议。
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行政关停、土地征收补偿、行政协议、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创新运用多种解纷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或妥善裁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破解发展难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良好效果。
十五、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89条,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药品研制和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品研制和创新,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支持新药临床推广和使用。明确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资格认定程序,细化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要求。设立药品上市注册加快程序,明确药品再注册程序,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转换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儿童用药品、罕见病治疗用药品给予市场独占期,对含有新型化学成份的药品等进行数据保护。细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
二是加强药品生产管理。严格药品委托生产管理,压实委托生产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明确可以委托分段生产药品的情形。明确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的管理要求。
三是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完善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压实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责任。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保障使用环节药品质量。明确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审批流程,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条件和程序,支持配制儿童用医疗机构制剂,满足儿童患者用药需求。
四是严格药品安全监管。明确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措施。细化药品质量抽查检验流程,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验。针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6年1月16日
十六、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大力提振消费,推动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持续强化司法服务,强化执法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
目 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一 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苏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二 恶意在食品外包装中塞入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三 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的,可构成诈骗罪——黄某等人诈骗案
案例四 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赔行为——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 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
近年来,以向生产经营者索赔为业的职业索赔问题日渐凸显,一些职业索赔人滥用投诉、举报、诉讼等维权途径,利用“退一赔十”“退一赔三”等法律制度,达到高额索赔目的,甚至为获取非法利益,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假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消费维权环境,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特点:
一是分类施治、精准施策。本次发布的案例,既有职业索赔人购买不合格食品后要求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案例,也有通过餐馆就餐投放异物、伪造预包装食品质量问题等方式敲诈勒索、骗取财物的刑事案例。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织密维护权益和秩序的法网,精准把握职业索赔行为的类型、特点、情节,以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标准区分处置,依法支持合理维权,不支持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对违法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依法规范职业索赔行为,坚决维护广大消费者、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二是保护权益、维护秩序。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既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既依法保护正当维权,也依法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案例五中,石某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判决各商家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有利于促使商家纠正违法行为,也有利于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三个刑事案例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产品质量问题等手段向商家勒索高额赔偿、骗取高额退款,是假借索赔之名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侵害生产经营者权益,办案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有效整治违法索赔乱象,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
三是部门协同、标本兼治。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民行、民刑、行刑衔接,在处理投诉、举报或者办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全链条惩治违法索赔,共同维护法治秩序。三个刑事案例中,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者反映后,积极开展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协同发力,推动源头治理,督促规范生产经营、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源上净化市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案例四中,审理法院制发改进竹笋生产工艺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案例五中,审理法院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系列整治工作,规范乡村超市经营行为,实现了治标更治本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在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基础上,规范职业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积极营造消费者放心消费、经营者安心经营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目 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职业索赔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一 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苏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二 恶意在食品外包装中塞入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例三 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的,可构成诈骗罪——黄某等人诈骗案
案例四 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赔行为——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例五 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
案例一
在餐馆就餐时恶意投放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苏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苏某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至4月,苏某在北京市多家餐馆就餐期间,将事先准备的蟑螂投入饭菜,以吃出蟑螂、举报餐馆违反食品安全法为要挟,五次向餐馆要求免单和索要赔偿,其中四次索得钱款共计1663元。北京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餐馆反映后,通过实地核查餐馆后厨、查阅现场监控录像、排查投诉举报数据等,发现苏某以同样方式在多家餐馆提出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苏某抓获,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苏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条规定,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苏某2024年1月曾因敲诈勒索被行政拘留,本案敲诈勒索他人财物1663元,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苏某到案后认罪悔罪,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苏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餐饮业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既要坚守食品安全底线、提升餐饮服务品质,也要优化餐饮业发展环境、健全餐饮业安全保障机制。近年来,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经营者担心不良影响扩散的心理,在就餐过程中恶意虚构食品安全问题,以此要挟经营者,索取高额赔偿,损害商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曾因敲诈勒索餐饮商家受过行政处罚,却不思悔改,继续以同样手段作案,恶意制造商家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假象向商家索赔,严重扰乱餐饮业经营秩序,依法应予惩治。检察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积极研究恶意索赔类案监督规则,建立线索研判会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积极查处,发现涉嫌违法犯罪后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恶意伪造食品安全问题的犯罪行为,为构建公平竞争的餐饮市场环境提供坚实保障。本案的查处,警示那些以职业索赔为业者,守法守规,诚信交易。
案例二
恶意在食品外包装中塞入异物并要挟商家、索取财物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等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被告人向某独自或先后伙同被告人简某、郑某等人前往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安徽省等多地的超市、便利店、咖啡店等场所,用事先准备的钢针将食品包装袋扎穿,将毛发或钢丝球塞入包装袋内,再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并索要高额赔偿。如果商家提出质疑,向某等人则以通过网络平台曝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等方式进一步要挟商家并索要钱款。向某作案60余次,索得钱款2.4万元;简某作案50余次,索得钱款2万元;郑某作案8次,索得钱款0.24万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品零售店反映后,通过现场核查发现该店同类食品的包装和品质均完好,且向某存在要挟之举,遂协助店铺报警处理,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向某等三人,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向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简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向密封包装的食品内投放异物,再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勒索商家,其中向某、简某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郑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某、郑某投案自首,简某坦白罪行,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简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法律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正当维权,同时依法惩治违法索赔,打击假借索赔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本案中,被告人向某独自或结伙,通过向密封食品袋里恶意添加异物、虚构食品质量问题的方式勒索商家,在多地反复作案,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模式,侵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应依法惩处。此类案件具有数额小、次数多、范围广的特点,商家容易选择息事宁人,长此以往,会导致市场预期降低、市场秩序受到损害。办案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索赔犯罪,准确把握此类犯罪行为与正当维权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对于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尤其针对“职业化”“团伙化”的犯罪分子坚决“亮剑”,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案例三
虚构买家信息和商品质量问题骗取商家财物的,可构成诈骗罪——黄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起,被告人黄某、张某、高某在江苏省徐州市合伙从事电商经营。同年6月至8月,黄某等人先后组织被告人杨某、孙某等五人,通过伪造买家快递单和食品包装袋胀袋、漏气视频、照片等方式,在网络平台上虚构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鸡爪存在胀袋、漏气等食品质量问题,骗取该公司商品退款共计9万余元。安徽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该公司反映后,开展现场核查、数据分析、证据收集等工作,研判认为涉嫌诈骗犯罪,商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黄某等人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黄某等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某等四人数额巨大,其余四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黄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某等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余被告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处以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违法索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除捏造产品质量问题向商家施压,敲诈勒索高额赔偿款的常见模式外,部分不法人员瞄准特定商家,虚构商品交易及商品质量问题,骗取侵占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人原从事电商经营,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伪造买家凭证和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照片、视频,骗取商家巨额商品退款,应依法以诈骗罪惩处。办案机关加强释法说理,督促涉案人员退赃,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同时依法协同打击、治理违法索赔及其衍生社会问题,坚决遏制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蔓延态势,并加强网络治理和舆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以合理生活消费为限,规制职业索赔人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高额索赔行为——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23年10月24日在陈某处购买了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45件(4袋/件×5斤/袋×45件=900斤)鲜竹笋(保质期10个月),每件单价200元,合计9000元。购买后,曾某将所购的一袋竹笋送检,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本案鲜竹笋外,曾某还于2023年10月21日购买了100件干竹笋(已另案起诉)。曾某陈述所购鲜竹笋系为2024年春节其父亲80岁寿宴所备,干竹笋系为回礼赴寿宴的亲友所备,但因故未实际操办宴席。曾某上述陈述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曾某起诉陈某及某农副产品加工厂,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陈某销售的某农副产品加工厂生产的竹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系生产过程中导致的问题,销售者陈某在进货时已尽到了查验义务,故陈某不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经营者,应由生产者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曾某购买案涉竹笋重量高达900斤,远超过其日常生活所需,且不能证明合理用途,结合其短时间内大量购买及送检等事实,能够认定曾某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购买索赔。综合考虑鲜竹笋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曾某个人和家庭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为1件竹笋20斤(价款200元),判决某农副产品加工厂支付曾某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的裁判规则。本案裁判结果与司法解释精神一致,既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也有利于防止职业索赔人通过恶意高额索赔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恶化营商环境。审理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书,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帮助当地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当地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地方标准被采用为团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保护地理标志与实施乡村振兴相结合的新路径,既保障食品安全,又推动当地竹笋行业健康发展,实现消费者、笋农、竹笋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产业共赢的目标。
案例五
以法治合力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石某诉某超市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7日,石某在某超市购买预包装食品某品牌麻油鸡一袋,价格为28元。包装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石某以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请求退还购物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某超市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其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拒绝支付赔偿金。经调查,石某于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当地不同的乡村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按照相同模式进行索赔,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某超市向石某销售明知过期的食品,石某有权请求某超市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对“知假买假”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石某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麻油鸡一只,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故判决某超市向石某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石某对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过期食品提起的诉讼,均按相同规则进行审判。
审理法院办案过程中发现,因乡村超市经营者、乡村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当地乡村超市容易发生售卖过期食品问题,故及时制发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监管的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开展系列整治工作,全面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平,从源头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和谐。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提起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又能防止权利滥用,还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乡村地区食品安全基础相对薄弱,石某提起的系列诉讼客观上反映出当地乡村食品安全保护仍存在短板。审理法院根据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线索,及时制发司法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共同推动乡村食品安全问题源头治理,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十七、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随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各地不断扩大企业参与度,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以行政执法监督为抓手,坚决整治执法突出问题,着力破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跨部门监管协同不畅等痛点难点,同时强化制度重构与源头治理,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次发布的8个案例,集中展现各地在纠治“四乱”、推动履职、统筹协调、护航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的有效做法,充分彰显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的重要作用。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目 录
1.广西某县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
2.浙江某区监督区应急管理局违规收费案
3.海南某县监督指导县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4.湖南某区监督区城管局超越职权执法案
5.山东某市监督协调多部门联动规范企业网站使用地图案
6.重庆市区两级监督协调危化品监管联合执法与行刑衔接案
7.江西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违规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案
8.福建某市联动监督县市场监管局法律适用错误案
一是聚焦“四乱”纠治,以刚性监督为企业减负纾困。“四乱”问题直接加重企业经营负担、破坏市场公平秩序,是专项行动整治的重中之重。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畅通企业诉求渠道,对超期扣押、违规收费等“四乱”行为从严整治,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案例1中,广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县住建局多次违规延长扣押期限、超期扣押涉案财物的问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同时推动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有力纠治行政强制领域的程序违法乱象。案例2中,浙江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区应急管理局违规转嫁培训费用问题,督促其立即改正并组织全额退款,通过财政专项资金保障培训开展,直接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二是强化履职监督,纠正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规范用权,直接关系企业经营安全感。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执法不作为、越权执法等问题,厘清权责边界、推动履职到位,防范执法权滥用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案例3中,海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依托“12345”热线联动机制,快速响应企业诉求,纠正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不作为问题,为企业挽回经营损失。案例4中,湖南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督促区城管局立即撤销越权作出的执法行为,有效防范因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的越权执法干扰企业经营问题。
三是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破解执法衔接难题。针对跨部门、跨领域监管中存在的职责边界模糊、协同不畅等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推动多部门联动研判、联合处置,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案例5中,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研判,统一裁量标准,保障执法尺度统一。并推动建立跨部门执法衔接机制,强化源头治理,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案例6中,重庆市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挥层级联动优势,协调多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破解危化品监管跨部门衔接难题。同时,在证据采信、案件移送等关键环节精准指导,确保行刑衔接落实到位。
四是推动制度重构,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行政性垄断等隐性壁垒,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聚焦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法律依据适用不当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通过监督纠偏与制度重构,营造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案例7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纠正县城市管理局违规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的行为,并通过个案监督推动行业监管优化,为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保驾护航。案例8中,福建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根据案件专业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执法部门内部层级监督作用,促进市市场监管局及时纠正下级市场监管局案件定性不准确、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确保行业监管规则和行政执法标准统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指导各地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总结推广典型案例的有益经验,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统筹协调与源头治理作用,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目 录
1.广西某县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
2.浙江某区监督区应急管理局违规收费案
3.海南某县监督指导县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4.湖南某区监督区城管局超越职权执法案
5.山东某市监督协调多部门联动规范企业网站使用地图案
6.重庆市区两级监督协调危化品监管联合执法与行刑衔接案
7.江西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违规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案
8.福建某市联动监督县市场监管局法律适用错误案
案例一
广西某县监督县住建局乱扣押案
【关键词】
行政强制扣押期限 查纠整改 警示教育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广西某县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发现,县住建局在一起案件中,5次延长扣押期限,扣押当事人涉案财物6个月。工作专班将此问题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调阅了县住建局2023年以来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卷。经核实,包括该案在内,共有3起行政执法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扣押期限进行了2次以上延长,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25条中关于查封、扣押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要求县住建局限期整改,并将该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县住建局按照整改要求,自查自纠,退还超期扣押的涉案财物。同时,在系统内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培训,以案促改。纪检监察机关对2名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典型意义】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守法定时限。本案中,县住建局多次违规延长扣押期限、超期扣押涉案财物,本质上是执法程序意识淡薄、权力运行失范的表现。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个案线索切入,全面核查近3年相关案件,督促县住建局在限期整改的同时,开展专题警示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和法治能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和时限,从源头上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同时,实现与纪检监察的贯通衔接,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有力震慑执法乱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效果。
案例二
浙江某区监督区应急管理局违规收费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培训违规收费 限期整改 退还费用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有企业向浙江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映,该区应急管理局在2025年4-6月期间,要求企业参加培训机构举办的安全生产培训并支付费用,增加企业负担。对企业反映的情况,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经调查核实,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领域有关规定,为提升安全生产技能开展的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以及相关资质资格持证等培训,除经营单位自主安排的培训外,均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并以专项资金支付相应费用。该区应急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相关培训过程中,由于专项资金支持不足,转由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违反了开展员工安全培训严禁向企业、个人收费或转嫁培训费用等相关规定。据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区应急管理局限期整改。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监督意见,通知相关培训机构停止对员工安全培训收费,并组织退还已收取费用,同时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相关培训费用。
【典型意义】
制止和纠正涉企“乱收费”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是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本案中,区应急管理局因专项资金支持不足,违反相关规定向企业转嫁成本,偏离安全生产培训的公益属性,加重企业非经营性负担,损害了行政执法公信力。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企业反映后迅速核查,督促区应急管理局限期整改,推动培训机构停止收费并退还已收款项,及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充分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在及时发现、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三
海南某县监督指导县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关键词】
“12345”热线平台 公共空间管理 明确权责 调解处理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某企业通过“12345”热线平台联动机制,向海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反映,其在某公园承包经营儿童娱乐项目期间,不断有流动商贩占用其承包经营区域摆摊,个别流动商贩甚至在其承包经营区域私拉电线,产生极大安全隐患。县综合执法局对此乱象,仅口头提议让企业和各流动商贩共同停业,待商议出解决方案、整顿完成后再行经营。企业立即响应、暂停营业,但在企业停业1个多月期间,流动商贩照常经营,县综合执法局未进行任何处理,存在执法不作为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对此问题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通过座谈、问询等方式向企业及县综合执法局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了解,由于县综合执法局认为公园内地块被承包后不再属于公共场所,应由承包者自行负责管理,所以未作出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组织法律顾问共同研究后,认为:即使公园部分区域已被租赁,但公园本身依然属于公共场所,县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市管理领域执法主体,应当对未在指定区域经营、占用公园等公共空间的流动商贩进行管理。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制发监督意见书,要求县综合执法局及时纠正自身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反映问题。按照监督要求,县综合执法局积极组织调解,促成流动商贩向企业缴纳场地租金、主动接受企业安排与管理,对不接受调解且拒不整改的个别商贩依法监管;对违规安装电表和私拉电线等行为,联合供电部门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公共空间利用形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公园等公共区域承包经营现象逐渐增多,相关公共空间管理与执法履职情况深刻影响着企业经营权益与公众安全。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以“12345”热线联动机制为纽带,快速响应企业诉求,针对县综合执法局对“承包区域公共属性”认知偏差导致的执法缺位问题,明确管理权责,推动执法不作为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既为企业挽回经营损失、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又消除了公共场所安全隐患,实现了企业权益、公共秩序与安全保障的多重效益统一。
案例四
湖南某区监督区城管局超越职权执法案
【关键词】
相对集中处罚权超越职权 自行撤销 执法衔接机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某燃气公司向湖南某市某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反映,区城管局于2025年3月,对该公司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相关部门取缔公司合法经营手续,存在滥用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企业反映的情况,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经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调查核实,根据改革要求,2024年7月以后,当地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统一由市级城管部门集中行使,故区城管局于2025年3月责令该公司停业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据此,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区城管局限期整改。区城管局按照监督要求立即整改,自行撤销了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主动与市城管局进行工作衔接,建立发现违法行为后移送市级查处的机制。
【典型意义】
随着跨层级、跨领域执法不断深入,对于执法权的划分与调整,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责边界、杜绝越权执法,这是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秩序的关键。本案中,区城管局因对机构改革后行政处罚权划分认知不清,违背职权法定原则,作出越权执法行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削弱行政执法公信力。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及时纠正区城管局的越权行为,从个案整改推动执法部门强化“职权法定” 意识,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不受违法行政干扰,有效防范因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的越权执法问题,有助于构建层级分明、权责一致的行政执法体系。
案例五
山东某市监督协调多部门联动规范企业网站使用地图案
【关键词】
规范地图使用多部门执法衔接协作 行政指导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山东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报告,有群众反映该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某公司网站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地图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涉嫌监管不严,且各区县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不一致。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由于案件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而且关联各区县间执法一致性,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经研判认定,被举报公司在网站广告中使用不规范地图的时间短、地图不规范程度轻,违法行为轻微,并且在执法人员告知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县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全面评查全市近两年相同案由的行政处罚案卷,推动1起同类案件调解解决,减轻企业负担14万元。为加强源头治理,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组织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责,健全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统一规范执法裁量,加强对企业使用地图行为的行政指导和技术服务。两部门联合开展监测,排查企业网站页面相关内容,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地图,有效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
对于跨领域的执法监管进行统筹协调,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针对群众反映问题,以层级监督撬动跨部门协同,打破多部门职责交叉领域的“监管壁垒”,确保全市范围内监管尺度的统一。同时,在个案监督基础上,推动建立跨部门执法衔接协作机制,统一裁量标准与处置流程。并且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测与行政指导,既从源头上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也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实现监管与服务并重,有效推动行政执法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的双重规范。
案例六
重庆市区两级监督协调危化品监管联合执法与行刑衔接案
【关键词】
危化品监管挂牌督办 联合执法 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某媒体反映重庆某区有不法商户在未取得相关手续、未配备必要安全设施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没有受到有效查处。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对线索挂牌督办,并根据属地原则,将线索转至该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经了解发现,由于该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部门间沟通衔接存在困难。针对此情况,区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协调应急、经信、公安等部门以及属地镇街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相关商户开展行政检查,依法查处涉案危化品。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对执法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于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在证据采信、衔接程序等关键环节,协调指导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案件。根据移送内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经营者向某等4人实施刑事拘留。
【典型意义】
在执法实践中,危化品监管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行为,因涉及部门多、专业性强,可能出现难以形成执法合力、行刑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案中,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线索,市区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发挥层级监督与统筹协调职能,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同时,在行刑衔接的关键环节提供指导,确保执法部门依法、精准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侦查的无缝衔接,强化了各部门对行刑衔接制度的理解与执行,为后续同类案件的高效处置提供了操作指引,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罚代刑”等现象。
案例七
江西某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违规变相设置准入许可案
【关键词】
共享电单车变相设置准入许可 统一大市场 公平竞争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发现,县城市管理局在共享单车市场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以及违规收费等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过程】
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县城市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引入共享电单车的通告进行审查发现,通告中明确对经营共享电单车实行“备案登记准入制”,并限定了经营期限和投放数量,属于“通过备案登记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影响统一大市场建设。县城市管理局还额外向共享单车企业收取相关管理费用,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制发监督意见书,督促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取消准入限制,并要求其全面清退违规收费。县城市管理局按照监督要求,废除了原通告中“备案登记准入制”及相关限制性条款,并向9家企业全额退还了违规收取费用41.4万元。同时,推动制度重构,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推行企业自主申报、动态考核等管理模式,规范运营秩序,杜绝“红头文件”干预市场现象。相关企业对县城市管理局的整改结果及优化后的管理模式表示认可与满意。
【典型意义】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聚焦共享单车这一民生领域新兴业态,监督纠治地方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违规收费等损害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为,并推动管理制度重构,优化行业监管措施,为当地营造规范高效、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向社会释放了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强烈信号。
案例八
福建某市联动监督县市场监管局法律适用错误案
【关键词】
食品安全广告宣传 法律适用错误 联动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福建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收到群众反映,某县级市市场监管局在一起同时涉及食品安全和广告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避重就轻,未对网络平台经营主体的核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作出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对此问题,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通过“闽执法”平台案卷信息,对案件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后,认为案件存在法律适用问题。由于案件具有典型的行业特点,专业性较强,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对案件办理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过对案件案情进行分析、复盘,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与市市场监管局一致认为: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不准确,对于普通食品宣传治疗功效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适用广告宣传及专利权有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定性错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当事人提供的广告费用票据未调查核实即予以采信,影响违法情形认定;存在对涉案其他食品安全行为未全面核查处置等问题。在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的指导推动下,2025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第18条有关规定,向该县级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决定书》,要求其启动纠错程序,同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结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要求,举一反三对辖区内同类案件全面自查。
【典型意义】
网络食品经营作为新兴业态,对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法律适用错误,不仅会使违法者逃避应有惩戒,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规则,还可能导致不同地区执法尺度不一,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本案中,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结合案件的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积极调动和发挥行政执法部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指导职能,联合开展专业核查,精准纠正基层执法中的法律适用偏差,确保违法行为得到依法依规处置,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同时,督促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同类案件,从个案整改推动行政执法标准统一,营造规则统一、预期稳定的法治环境。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一期

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2026年第一期(总第二十三期),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黄河法官以《关于共同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为题进行授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级高级法官刘涛主持。

黄河法官系统梳理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政策演进脉络,深入阐释了纪要起草原则,并聚焦座谈会纪要的整体框架,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社会信用案件的审查要点、行政许可“非禁即入”的落实保障,到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司法守护、行政允诺与行政协议的履行监督,再到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新旧法律规范的衔接适用等方面,逐一拆解关键条款的适用规则;同时,结合刘某诉天津市律师协会行政处理案、某公司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案等典型案例,生动解析了“穿透审查”“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等司法理念的实践运用。刘涛法官总结时指出,黄河法官的授课既有对宏观政策的深度解读,又有对微观操作的精准分析,既回应了实践中的突出困惑,又衔接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协同需求,为准确把握纪要精神、妥善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提供了思路指引。
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五个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一级高级法官刘涛进行了现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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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实录
问题一: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概括性”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的关系?(提问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徐冰)
答疑意见: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概括性规定了受案范围的一般标准,当事人提起诉讼符合该规定,且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原则上属于受案范围。该规定中的“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还包括学理上所说的“事实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签订、履行行政协议等行为。“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与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经济、社会权利。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受案范围的列举式规定,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等行为,是在概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对受案范围的举例与细化,不能据此认为该条未明确列举的不属于受案范围。
问题二:如何把握受案范围与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关系?(提问人: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苏玉静)
答疑意见: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释明指导当事人正确填写起诉状示范文本,提高起诉质量,降低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的比率,避免程序空转。
实践中,除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等起诉条件外,人民法院还需审查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是否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期限、被告资格、复议前置等法定起诉条件,考量司法救济适当性、必要性和实效性等因素后,视情决定是否立案或者实体审理。如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过程性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一般而言,过程性行为的法律效果依附并被最终行政决定吸收。当事人起诉最终行政决定,可以同时实现对过程性行为和最终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评价和处理;而仅对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容易造成“一事多诉”,不利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但是,过程性行为具有独立的评价价值,法律规定具有可诉性,或者过程性行为作出后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且该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均应纳入受案范围。
问题三:对于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否认实施行为的,如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问人: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陈煜龙)
答疑意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要看“名”又要看“实”,准确认识非行政机关实施行为与行政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对于非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否认实施行为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在案证据依职权调查并依法认定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如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指派企业等民事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安置补偿协议,其目的是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受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调整,故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而非民事合同;协议签订的一方主体虽为企业等民事主体,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视为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情形,依法应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又如在涉及征收的强制拆除案件中,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具有依法对房屋等实施拆除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如果相关行政机关均否认实施了强拆行为,其有义务对该主张加以证明;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与在案的初步证据,亦可通过推定等证明方式确定相应的实施主体。
问题四:如何引导行政争议从“一行为一诉讼”向“一事一诉讼”转变,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提问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赵婳)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履职,通过必需的审判、执行程序,依法及时准确回应诉求,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践中,针对多主体、多程序、多环节、多阶段行政行为所引发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树立整体司法理念,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规定,引导“一行为一诉讼”向“一事一诉讼”转变,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作出新的关联行政行为等情形,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并案审理。如人民法院审理征迁过程中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认定房屋损失需查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原告的合法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等事实。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关联安置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宜引导当事人依法对该安置补偿决定一并提起诉讼、合并审理。
问题五:如何理解行政争议化解中“司法最终”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关系?(提问人: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庭马英武)
答疑意见:人民法院应当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党委领导下与有关各方形成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化解合力,充分发挥诉讼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中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促进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实践中,对于适宜先行化解、调解的群体性行政争议;其他当事人就同类争议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生效裁判作出处理;对于重复起诉等不符合受理条件,但其实质诉求具有合理性或者当事人确有法律上的利益需要保护,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争议符合客观实际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引导当事人先行通过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化解争议。
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在认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时,应当从严掌握标准,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对于属于滥用行政救济权的当事人,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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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潞潞 律师 鼎世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主要聚焦行政法、公司、合同、建筑工程、婚姻、侵权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理论水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