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动驾驶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卷首语:

 

随着科技的迅猛进步,自动驾驶技术已逐步成熟。然而,技术的进步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自动驾驶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近期,某自动驾驶汽车高速车祸事件更是将有关智能辅助驾驶事故归责的话题推上了风口浪尖,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加之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交织,使得事故责任认定变得异常复杂。本文以相关法规和实际案例为切入点,深入解读法律规定与裁判文书,解析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的方法论。

 

一、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的传统法律挑战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传统交通事故进行规范,而在应对自动驾驶事故时显得捉襟见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详细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均以“驾驶员过错”为责任认定的核心,而自动驾驶汽车依赖于复杂的软件、算法和传感器进行驾驶,使得车辆的“实际驾驶员”难以界定,且其决策过程并非基于人类驾驶员的主观判决,因此难以简单将其归咎于“过错”。

 

在产品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但自动驾驶系统是否构成“产品缺陷”不仅在法律上界定模糊,受害人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举证难题。由于自动驾驶系统内部算法的复杂性,技术缺陷的追溯和认定变得异常困难,导致无过错产品责任的适用亦面临诸多障碍。

 

综上所述,现行法律体系在应对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时存在明显不足,亟待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

 

 

二、地方新规

面对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各地积极探索,纷纷构建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规范。以深圳为例,2022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开创性地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例》明确规定,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同样,上海浦东新区也出台了《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明确指出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时,若责任在于智能网联汽车一方,则由所属企业先行赔偿,并保留向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汽车制造者、设备提供者等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与此同时,部分地方法规虽未详细规定具体责任分配,但提供了法律适用的指导。例如,于2025年4月1日生效的《北京自动驾驶汽车条例》第三十一条即属于此类规定。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为未来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和参考依据。
 

 

 

三、案例分析:某车企自动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纠纷

2017年12月24日,刘某预订了处于预售阶段的某自动驾驶汽车,并支付了意向金。次年10月27日,刘某与某车企正式签订《汽车购买协议》,完成尾款支付并提车。2019年7月7日,刘某的朋友金某驾驶涉案车辆(开启定速巡航100km/h)在湿滑高速路段追尾前方货车,金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金某因超速和操作不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前车因安全技术不达标承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排除了车辆机械故障导致事故的可能性。

 

刘某认为,某车企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告知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的功能限制,如仅适用于5-85km/h的车速范围以及在极端天气下可能失效等,涉嫌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对此,某车企辩称,已通过《用户手册》、系统升级公告等多种途径明确告知了相关功能限制,事故主要原因在于驾驶员的操作不当。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某车企不存在欺诈行为,驾驶员的过错是事故主因。法院的认定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首先,关于车企的告知义务,法院认为某车企已在《用户手册》中以加框警示的形式详细说明了AEB的功能限制,包括在急转弯、雨天等情况下可能失效的风险,并通过OTA升级等方式推送告知用户,已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法院指出,普通消费者应当知悉《用户手册》的内容,因此未支持“未阅读手册”的抗辩理由。其次,在技术局限性的认定上,法院指出AEB属于L2级辅助驾驶功能,受当前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完全替代人工驾驶。某车企未隐瞒技术的边界,因此不构成欺诈或产品缺陷。最后,在事故责任的划分上,法院认为驾驶员在高速、湿滑路段未保持安全车距且进行急转弯操作,是直接导致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前车虽存在安全技术问题,但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较弱,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车企存在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也未证明车辆存在设计缺陷;而某车企则通过书面证据证明了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司法鉴定结果排除了车辆故障的可能性。

 

四、结语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普及,其带来的法律挑战也日益凸显。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法律体系的不足、地方新规的探索以及实际案例的解读,揭示了自动驾驶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和紧迫性。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责任规则,为新兴技术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让自动驾驶技术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长远发展。

 

主编律师介绍

 

孙亮   律师

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

 

专业领域:

民事诉讼与仲裁、公司与并购、执行案件、娱乐法、元宇宙与数字经济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