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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擅长领域:主要从事公司、合同、建筑工程、婚姻、侵权等业务,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相应的理论水平。
一、该司法文件的发布为我们以后处理此类条款的效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但是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都无效了呢?我们来逐一进行分析:
1、《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为合同纠纷,且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合同。
2、那么什么是中小企业呢?
2011 年 6 月 1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该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以建筑业为例: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从什么时间起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背靠背”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适用《批复》的规定来进行认定呢?
既然《批复》中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定性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系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那么2020 年 9 月 1 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背靠背”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就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来进行认定。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2020 年 9 月 1 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除此之外的类似条款,因其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法律法规等的有关规定来综合分析判断,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