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世界中,股东之间的纠纷往往错综复杂,尤其是涉及公司决议效力的案件,更是考验着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智慧。近日,鼎世律所成功帮助某地产公司解决了一起两股东对公司决议效力的纠纷诉讼案件,再次证明了其在法律服务领域的卓越实力。
1、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公司决议效力的认定涉及到公司内部自治、股东权利保护和外部债权人保护三重价值目标的实现。在实践中,公司决议的程序和实体瑕疵认定存在审查难点,包括程序瑕疵程度的认定、是否违反章程规定、无效情形的识别与认定以及对外效力的处理与认定。
2、决议程序瑕疵程度的认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实践中,公司决议形成的程序环节繁多、瑕疵情形多样,对程序瑕疵严重程度的区分与认定缺乏明确的标准,从而给实践中决议程序瑕疵的认定带来过于宽泛的解释空间和过于模糊的认定标准。
3、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认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宪章,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存在对相关事项未作规定、规定不明或者章程规定同股东协议约定相互矛盾的情形,需对章程内容予以解释。
4、公司决议对外效力的处理与认定: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对公司决议效力确立了内外有别的基本处理原则,公司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决议的外部效力规则高度依赖于对相对人“善意”的识别。
5、决议效力瑕疵形态的三分法:新公司法弃用了无效、可撤销的“二分法”瑕疵效力体系,引入了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三分法”效力体系,使公司决议瑕疵效力规则更加精细化和科学化。